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规定,票据权利时效的正确表述如下: ### 一、**付款请求权时效** 1. **汇票、本票** -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的权利: -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远期票据) -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 **支票** -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 - 自**出票日**起**6个月** --- ### 二、**追索权时效** 1. **首次追索权** - 持票人对**前手(背书人、保证人)**的追索权: - 自**被拒绝承兑/付款之日**起**6个月** 2. **再追索权** - 清偿票据债务的当事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 - 自**清偿日/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 ### 三、**时效消灭后果** - 超过上述期限未行使权利,持票人将丧失**票据权利**,但可依据民事关系主张基础债权。 --- ### 正确表述示例 ✅ **正确选项特征**: - 明确区分票据类型(汇票/本票/支票) - 区分权利类型(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 时效起算点与期限符合《票据法》规定 例如: >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 请结合具体选项内容判断是否符合上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