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租房合同中“提前告知不续租”与“配合看房”的关系解答
根据常见的商务文书实践和租赁惯例,**即使合同仅约定了“提前一个月告知房东不续租”,租客通常仍需要配合房东带人看房**。以下是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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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心逻辑**
1. **隐性义务的存在**
虽然书面条款可能未明确写入“允许看房”,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当租客表达不再续租的意思后,房东有权在合理范围内寻找新租户。此时配合看房属于附随义务,目的是减少房屋空置损失。
2. **行业通行做法**
绝大多数城市租房市场中,无论合同是否注明,房东都会要求现任租客在搬离前协助展示房源。若完全拒绝看房,可能导致纠纷甚至被扣除押金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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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依据参考**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应妥善保管房屋并按约定返还;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将“必要配合行为”(如看房)视为维持房屋可出租状态的一部分。
- 部分地区判例显示:无正当理由阻挠看房超过3次以上,可能构成违约需赔偿租金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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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操建议**
✅ **协商要点**
✔️ 限定看房时间(如下班后/周末白天)
✔️ 提前24小时预约通知
✔️ 单次不超过60分钟
✔️ 避免频繁打扰(每周≤2次为宜)
⚠️ **注意事项**
• 有权拒绝夜间或突发性看房要求
• 无需透露个人作息隐私区域(如卧室内部)
• 建议通过中介统一安排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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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提示**
若原合同明确排除此项义务(例如注明“无需配合交接”),则以约定为准。但此类条款较为罕见,建议签约时主动增加补充条款明确权责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