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构成及规范说明:
一、缴费基数构成项目
1.基本工资部分
(1)岗位工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对应标准)
(2)薪级工资
(3)教护龄津贴
(4)特级教师津贴
2.规范性津贴补贴
(1)工作性津贴
(2)生活性补贴
(3)特殊岗位津贴
(4)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3.绩效工资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
(2)奖励性绩效工资
(3)年度考核奖
(4)年终一次性奖金
4.其他应计入项目
(1)住房补贴
(2)物业补贴
(3)公务交通补贴
(4)移动通讯补贴
(5)女职工卫生费
二、特殊情形处理
1.新入职人员按起薪当月工资核定
2.调动人员按新单位工资标准重新核定
3.退休人员按基本养老金总额计算
4.试用期人员按转正后工资标准预缴
三、除外项目说明
下列项目不计入缴费基数: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改革性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
3.改革前保留的补贴津贴
4.伤残人员护理费
5.丧葬抚恤金
6.临时性工作补贴
四、基数核定规则
1.采用"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方式
2.执行"保底限高"原则:
- 下限: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
- 上限: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
3.年度调整机制:每年7月根据统计部门公布数据统一调整
4.动态申报制度: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基数申报
五、监督管理要求
1.严格执行工资总额申报制度
2.建立工资发放与缴费申报比对机制
3.实行双基数核查(单位缴费基数与个人缴费基数分别核定)
4.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确保缴费基数真实准确
注:具体执行标准应参照当地医疗保障部门最新文件规定,涉及改革性补贴等特殊项目需按省级财政、人社部门联合发文确认执行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