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构成及规范说明: 一、缴费基数构成项目 1.基本工资部分 (1)岗位工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对应标准) (2)薪级工资 (3)教护龄津贴 (4)特级教师津贴 2.规范性津贴补贴 (1)工作性津贴 (2)生活性补贴 (3)特殊岗位津贴 (4)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3.绩效工资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 (2)奖励性绩效工资 (3)年度考核奖 (4)年终一次性奖金 4.其他应计入项目 (1)住房补贴 (2)物业补贴 (3)公务交通补贴 (4)移动通讯补贴 (5)女职工卫生费 二、特殊情形处理 1.新入职人员按起薪当月工资核定 2.调动人员按新单位工资标准重新核定 3.退休人员按基本养老金总额计算 4.试用期人员按转正后工资标准预缴 三、除外项目说明 下列项目不计入缴费基数: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改革性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 3.改革前保留的补贴津贴 4.伤残人员护理费 5.丧葬抚恤金 6.临时性工作补贴 四、基数核定规则 1.采用"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方式 2.执行"保底限高"原则: - 下限: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 - 上限: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 3.年度调整机制:每年7月根据统计部门公布数据统一调整 4.动态申报制度: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基数申报 五、监督管理要求 1.严格执行工资总额申报制度 2.建立工资发放与缴费申报比对机制 3.实行双基数核查(单位缴费基数与个人缴费基数分别核定) 4.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确保缴费基数真实准确 注:具体执行标准应参照当地医疗保障部门最新文件规定,涉及改革性补贴等特殊项目需按省级财政、人社部门联合发文确认执行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