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down ### 关于采购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正确说法解析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以下为正确说法判断标准: ✅ **正确说法特征** 1. **法定资质要求** "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 **非歧视性原则** "资格条件不得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业绩"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 **必要性审查** "要求供应商提供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属于合理信用审查范畴) 4. **技术能力证明** "要求供应商提供特定产品的检测报告" (技术参数需与采购需求直接相关) ❌ **错误说法特征** 1. 设置注册资本地域限制 "要求供应商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 指定特定资质证书 "必须具有XX协会颁发的认证证书" (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斥供应商) 3. 主观评判标准 "需获得采购人主观认可的技术实力" (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4. 要求本地化服务 "必须在采购人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不得限制外地供应商) ⚠️ **特别注意** 资格条件应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提前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不合理条件可能引发供应商质疑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