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事故调查的主要规定(2021年修订版) #### 一、事故调查基本要求 1. **分级调查原则**(第八十六条) -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调查 - 重大及以下事故: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按权限组织调查(未造成伤亡的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 2. **调查组组成**(第八十五条) - 由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监管职责部门、公安机关、工会等组成 - 可邀请检察院参与 #### 二、调查程序规范 1. **现场处理要求** -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 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第八十三条) 2. **调查时限** - 一般不超过60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总时长不超过120日) #### 三、调查结果处理 1. **调查报告要求**(第八十六条) - 包含事故经过、原因、性质、责任认定、处理建议、整改措施 - 附具证据材料 - 需在政府批复后15日内依法公开(涉密内容除外) 2. **整改落实** - 责任单位须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 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第八十七条) #### 四、责任追究 1. **四不放过原则** - 事故原因未查清 - 责任人未处理 - 整改措施未落实 - 有关人员未受教育 2. **法律责任**(第六章) - 对瞒报、谎报、迟报的处罚(最高可处上年收入100%罚款) -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的从重处罚 #### 五、特殊规定 - **技术鉴定**: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 - **跨区域事故**:由共同上级政府指定牵头调查方 - **调查回避制度**: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注:具体适用需结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配套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