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事故调查的主要规定(2021年修订版)
#### 一、事故调查基本要求
1. **分级调查原则**(第八十六条)
-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调查
- 重大及以下事故: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按权限组织调查(未造成伤亡的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
2. **调查组组成**(第八十五条)
- 由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监管职责部门、公安机关、工会等组成
- 可邀请检察院参与
#### 二、调查程序规范
1. **现场处理要求**
-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 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第八十三条)
2. **调查时限**
- 一般不超过60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总时长不超过120日)
#### 三、调查结果处理
1. **调查报告要求**(第八十六条)
- 包含事故经过、原因、性质、责任认定、处理建议、整改措施
- 附具证据材料
- 需在政府批复后15日内依法公开(涉密内容除外)
2. **整改落实**
- 责任单位须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 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第八十七条)
#### 四、责任追究
1. **四不放过原则**
- 事故原因未查清
- 责任人未处理
- 整改措施未落实
- 有关人员未受教育
2. **法律责任**(第六章)
- 对瞒报、谎报、迟报的处罚(最高可处上年收入100%罚款)
-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的从重处罚
#### 五、特殊规定
- **技术鉴定**: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
- **跨区域事故**:由共同上级政府指定牵头调查方
- **调查回避制度**: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注:具体适用需结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配套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