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时,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补办林地使用手续代替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一、符合林地使用规划或允许占用范围
1. **项目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或地方重点工程,且符合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经评估确需使用林地的,允许补办手续。
2. **属于允许占用林地的项目类型**
如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或公共事业项目,经审批后可补办林地使用手续。
---
### 二、未造成严重生态破坏
1. **林地破坏程度较轻**
占用林地行为未导致植被严重损毁或土壤结构不可逆破坏,经生态评估认为无需强制恢复原状。
2. **可采取生态修复替代措施**
通过缴纳植被恢复费、异地造林等方式补偿生态损失,并经林业主管部门认可。
---
### 三、符合补办手续的法定程序
1. **接受行政处罚并缴纳罚款**
违法行为人已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并承诺履行后续义务。
2. **补办材料齐全且通过审批**
提供完整的用地申请、可行性报告、生态影响评估等材料,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
### 四、其他特殊情形
1. **政策试点或临时调整**
在特定区域(如乡村振兴、生态扶贫项目)或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对历史原因形成的未批先用林地,符合现行政策的,可纳入整改范围补办手续。
---
### 法律依据
- **《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占用林地需经审核同意,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费用1-3倍罚款;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依法补办手续。
---
**提示**:具体执行需结合地方林业部门规定,建议咨询属地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