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纳税人企业收到未勾选认证的专用发票(简易计税方法)处理方式 #### 核心原则: **简易计税方法下,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需勾选认证,相关税额不得用于抵扣。 --- ### 具体处理步骤: 1. **判断发票用途** - 若取得的专用发票对应业务属于 **简易计税项目**: ✅ **无需勾选认证**,直接以含税金额全额计入成本/费用科目。 - 若发票对应业务属于 **一般计税项目**(企业同时存在一般计税): ❌ **不得混淆使用**,需严格区分核算,否则可能引发税务风险。 2. **账务处理** text 借:成本/费用科目(含税金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无需** 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3. **发票留存管理** - 将未勾选认证的专用发票与其他普通发票一同归档,保存至少10年备查。 - 在税务系统中标记该发票为“不抵扣勾选”(部分地区支持此功能)。 4. **特殊情形处理** - 若已误操作勾选认证: ➡️ 需在申报时做 **进项税额转出**,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免税项目用”填报。 - 涉及混合业务难以区分: ➡️ 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明确划分标准。 --- ###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条**:未按规定时限认证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 ### 风险提示: ⚠️ **禁止违规操作** 即使补勾选认证,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抵扣将导致: - 系统自动比对异常 - 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 - 可能面临0.5-3倍罚款 建议定期通过电子税务局“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核对勾选记录,避免误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