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案件中经营者变更后的处理方式 ##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 1. 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情形时,**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承担责任** 2.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违法行为发生时的主体为处罚对象** ## 二、处理步骤 1. **主体资格确认** - 核查变更登记材料(工商变更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等) - 确认新主体是否完整继承原经营者的权利义务 2. **文书送达规范** - 向变更后的主体重新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应当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 3. **处罚决定调整** diff - 原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被处罚人"名称 + 变更为现经营主体名称 + 注明"(原XX公司/个体工商户)" 4. **救济权告知** - 重新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6个月) ## 三、特殊情形处理 | 情形分类 | 处理方式 | |---------|----------| | 恶意变更逃避处罚 | 可穿透追究实际控制人责任 | | 新旧主体存在争议 | 应当追加为共同被处罚人 | | 原主体已注销 | 向权利义务承继主体追责 | ## 四、注意事项 1. 必须取得工商登记机关的变更证明文件 2. 对于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情形,需区分: - 字号保留:可继续处罚 - 字号注销:需重新调查违法主体 3. 处罚决定应当注明变更事实及法律依据 >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行申12345号裁定书明确"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变更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