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建筑法本身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公司欠款时项目负责人必须作为第二被告**。以下是具体分析: 1. **法律未直接规定项目负责人的被告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要规范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资质要求、施工许可等内容,但并未直接规定当企业拖欠款项时需将项目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该法的核心在于调整建筑市场秩序和安全质量责任,而非债务追偿程序。 2. **司法实践中的可能情形**:虽然法律无明文强制要求,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工程质量纠纷或转包争议),法院可能基于案件具体情况追加实际施工人、项目经理等主体为当事人。例如,因质量问题引发的诉讼中,若查明存在转包行为,实际施工方可能被追加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处理方式源于民事诉讼规则,而非建筑法的直接规定。 3. **债权人的选择权与证据作用**:债权人起诉时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选择被告,也可通过举证证明项目负责人滥用职权或财产混同等事实,主张突破法人独立地位进行追责。但这属于个案中的诉讼策略运用,并非法定义务。 综上,是否将项目负责人列为第二被告取决于具体案情和原告的举证能力,而非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建议结合《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进一步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