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时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以下情形不予受理投诉: ## 一、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1. **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责范围** 📌 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例:劳动争议、医疗事故等非市场监管领域事项) 2. **法院/仲裁机构已受理或处理** 📌 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已进入司法程序或达成有效处理结果的投诉) 3. **超过法定投诉时效** 📌 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 (自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超过3年的投诉) 4. **无法提供必要证据材料** 📌 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项 (需提供被投诉人信息+权益受损证明材料) 5. **重复投诉已办结案件** 📌 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 (同一投诉事项已作出处理且无新证据) ## 二、特殊注意事项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 **7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 注:具体执行标准可能结合地方性法规有所调整,建议通过12315平台或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