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件明确了专门教育的重要地位、建设目标及管理机制等内容,以下是其核心要点:
1. **明确专门教育的定位**:强调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具有“提前干预、以教代刑”的特点。
2. **科学布局与设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教育主办、政法配合、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
3. **规范入学程序**:明确招生对象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入学需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特殊情况下(如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多次违法等),公安机关可提出意见并经评估后送入。
4. **强化管理机制**:专门学校实行属地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协助管理。例如,县(市)公安机关需委派干警驻校担任专职副校长,参与法治教育、行为矫治等工作。同时,要求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公安、司法、民政等多部门组成,统筹协调教学、管理及政策落实。
5. **教育教学要求**:专门学校需按照义务教育标准开设课程,突出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配备专业心理教师和社工支持。例如,海口市专门学校被要求增设高中阶段教育,并对不同类别学生实行分区闭环管理。
6. **保障与支持**:文件强调将专门学校运行经费和生均经费纳入财政保障,核定学校编制,确保师资队伍稳定。同时推动民办专门学校规范发展,探索“公建民营”模式。
7. **转出与衔接机制**: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3个月至3年,离校时需经评估,原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接收转回学生。教育记录封存,不纳入个人档案。
总的来说,该文件旨在构建区别于普通学校和司法监所的专门教育体系,通过顶层设计解决专门学校定位模糊、生源不足、管理分散等问题,推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