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77条中的“其他应予结案”是指什么条件?

请详细解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77条中关于“其他应予结案”的具体条件,并给出相应的法律依据。

2 个回答

劲秋

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77条中的“其他应予结案”,目前没有搜索到具体信息。不过,根据一般法律实践和相关规定,通常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适用人民法院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后结案的**; 2.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按照移送管辖有关规定案件移送后结案的**; 3. **涉嫌犯罪移送的,公安机关已受理立案后结案的**; 4. **立案后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死亡、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 5. **违法行为轻微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无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经领导批准后结案的**。 由于“其他应予结案”是一个兜底条款,其具体内容可能因个案情况而异,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获取更准确的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基于一般理解和常见情况进行的推测,并非官方解释。在实际应用中,请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具体操作为准。

大眼娃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三)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四)决定终止调查的;(五)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的;(六)其他应予结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