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1996年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专项指标的通知解读
**发布单位**: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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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背景
1996年,为加强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及边远地区教育质量,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从民办教师中选拔优秀人员转为公办教师,并划拨专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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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内容
1. **指标分配**
- 专项指标由国家计委统一划拨,优先向中西部、农村及艰苦边远地区倾斜。
- 各省份根据民办教师数量、教育需求等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2. **选招条件**
- **资质要求**:需持有教师资格证,且连续从事民办教师工作满5年。
- **学历要求**:原则上需具备中师及以上学历(部分地区可放宽至高中学历)。
- **考核标准**:通过教学能力测试、师德考核及综合评议。
3. **实施程序**
- 县级教育部门初审材料(包括教龄证明、教学成果等)。
- 地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统一考试与评审。
- 省级教育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4. **待遇保障**
- 转公办的教师纳入事业单位编制,享受同等工资、社保及退休待遇。
- 教龄连续计算,原有民办教师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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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政策意义
- **稳定师资队伍**:缓解民办教师待遇低、流动性大的问题。
- **促进教育公平**:提升农村地区教育质量,缩小城乡教育差距。
- **制度化转型**:为民办教师转正提供规范化路径,为后续教师队伍建设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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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注意事项
- 该政策为阶段性专项措施,后续逐步过渡至全面取消民办教师制度。
- 具体执行细则以各省份当年文件为准,建议查阅地方教育档案或咨询当地教育部门。
如需进一步核实文件内容,可联系:
- **教育部档案处**
- **地方教育厅(局)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