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主要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三条)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专有部分具有以下特点: ### 1. 独立性 - 物理构造的独立性:具有明确的空间界限(如墙体、地板等) - 使用功能的独立性:可作为独立物被单独使用(如独立门户、独立厨卫) ### 2. 排他性 - 权利人享有独占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干涉权利人对专有部分的支配 ### 3. 可登记性 - 应当能够办理不动产登记 - 具有法律认可的权属证明(如房产证) ### 4. 权利基础性 - 是业主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前提 - 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决定共有权和管理权的行使范围 ### 5. 有限处分权 - 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 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如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 6. 权利客体明确性 - 界限以建筑材料构成的封闭空间为准 - 通常包括套内建筑面积(不含公摊) (注: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相关条款已整合至物权编,但核心特征保持延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