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伤残军人医疗鉴定为四级但在办理手续期间死亡”的情况处理建议: 1. **确认法律依据与政策规定**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相关规定,伤残等级评定后若尚未完成正式登记即去世,其家属仍可主张相应权益。此时需立即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备死亡事实,并提交已取得的四级伤残鉴定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等材料。 2. **启动遗属待遇申领程序** - 携带军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公证、火化证明(或安葬证明)、原部队出具的服役档案等文件,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 - 重点说明“鉴定已完成但未及制证”的特殊情形,要求按评定的四级伤残标准核算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及可能享有的其他优待项目。 3. **协调跨部门认定衔接** 若遇行政流程滞后问题,可请求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厅介入协调: ✅ 调取原始医疗鉴定档案作为核心证据; ✅ 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函件,明确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不受后续程序影响; ✅ 确保抚恤标准按鉴定等级而非实际领证状态执行。 4. **特殊情形补充救济途径** 如对处理结果存疑,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 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 ▪️ 依据《行政诉讼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履职之诉,主张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给付义务。 > ⚠️ **注意事项**:务必在得知死亡消息后6个月内完成申报(具体时限以地方细则为准),逾期可能影响部分待遇核定。建议同步联系军队老干部服务管理部门获取政策解读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