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最小公倍数法的适用条件**要求替代更新方案与原方案的现金流量完全相同**。以下是具体解释: 1. **核心前提**:该方法基于“延长寿命后的方案现金流量以原方案现金流量为周期重复变化”这一假设。也就是说,在共同的分析期内(即各方案寿命期的最小公倍数年限),新方案必须完全复制原方案的现金流模式,包括初始投资额、运营成本、收益等所有要素均保持一致。例如,若原方案在第1年投入5000元,则重复实施时仍需保持相同的金额和时点。 2. **操作逻辑**:通过将不同寿命期的方案调整至同一计算周期(如A方案10年、B方案5年的最小公倍数为10年),使得B方案需连续执行两次,且每次的现金流量结构必须与第一次完全一致。这种重复性确保了跨周期比较的合理性。 3. **关键限制**:如果替代方案的现金流量发生任何变化(如价格波动导致成本上升或收入下降),则无法直接应用此方法,因为其理论基础在于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可复制性。 综上,只有当替代更新方案与原方案的现金流量完全相同且能周期性重复时,才能使用最小公倍数法进行经济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