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破产清算时,债权人的清偿顺序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来说,债权人**具有优先权**来分配公司的财产,但不是所有债权人都享有同等的优先权。以下是具体的清偿顺序:
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 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以及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等。
- 这些费用和债务具有最高的优先权,会首先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2. **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这些费用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支付,具有很高的优先权。
3. **税款**:
-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 税款在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之后支付。
4. **普通破产债权**:
- 除了上述优先清偿的债权外,其他的普通破产债权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按照比例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优先债权,那么后面的债权可能无法得到全额清偿。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规定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