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以下类型的生产单位**可以不配备专职质量安全总监**(需结合具体行业和规模判断): --- ### 一、小微企业或低风险行业 1. **规模较小的企业** - 员工人数较少(如50人以下)、年产值较低的小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兼任**安全质量管理职责。 2. **低安全风险行业** - 如服装加工、轻工制造(玩具、文具等)、农产品初加工等风险等级较低的行业,若未涉及高危工艺或危险品,可简化专职岗位设置。 --- ### 二、非独立生产单位 1. **个体工商户** - 以个体经营为主、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单位,通常无需单独设置质量安全总监岗位。 2. **分支机构或辅助车间** - 隶属于集团或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若安全管理职能由上级单位统一负责,可不单独配置。 --- ### 三、法律法规豁免情形 1. **临时性生产单位** - 短期项目(如展会搭建、临时加工)可由项目负责人直接管理安全事务。 2. **已通过外包或第三方管理** - 若将质量安全管理职能委托给专业第三方机构,且合同中明确责任划分,可豁免专职岗位要求。 --- ### 四、特别说明 - **法律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高危行业(如矿山、危化品、建筑施工等)**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行业可结合实际配置。 - **替代方案**:未配备专职质量安全总监的单位,需确保有明确的责任人(如企业负责人、生产主管)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满足相关法规要求。 --- **注意**:具体是否需配备质量安全总监,需结合地方政策、行业标准及企业实际风险评估确定。建议咨询当地监管部门或专业法律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