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没有搜索到《民法典》中有专门针对“同一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时可以借用的补充协议条款”的具体规定。不过,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在合法分包的情况下,允许将部分工程交给其他施工单位(第三人)来完成,并且原承包人和第三人需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若同一项目存在多个施工单位,通常需要通过补充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如施工范围划分、质量标准、责任分担等),但这类协议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并非《民法典》直接提供的法定条款。 由于建设工程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当出现同一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情况时,建议相关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详细的补充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也可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法律适用和解释可能会因个案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有争议,最终还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来确定各方的责任和权益。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