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请提供针对这些事项的详细法律法规信息,包括适用的法律条款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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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坏←

以下是关于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介绍: ### 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聘用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明确规定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等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这是对政府购买服务边界的一种界定,防止将本应属于单位自身的人员管理事务通过不恰当的方式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劳务派遣协议要求**: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协议需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同时,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实际需要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 **劳动合同规定**:第五十八条指出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也应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该合同除载明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需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 **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障** - **同工同酬权利**: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若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则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跨地区派遣待遇标准**: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 **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法律责任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岗位限制**: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第四条进一步强调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 **合同签订与试用期约定**: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第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协议内容细化**:第七条详细列出了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经济补偿等费用、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 **双方义务明确** - **派遣单位义务**:第八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建立培训制度、依法支付报酬和相关待遇、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手续、督促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协助处理纠纷等多项义务。 - **用工单位义务**:第九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 设置公益性岗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设立了公益性岗位这一就业援助形式,旨在通过政府主导开发岗位,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主要安置对象包括登记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人员、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退役军人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等。 2. **其他相关规定**:岗位分为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两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岗位开发、公开发布、考察录用、培训上岗及补贴发放等流程,并按规定对补贴信息进行公示,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同时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对于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期间出现工伤、生育、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等情况的,按《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此外,各地还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如四川省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国家部委的文件精神,制定适合本省的办法。 综上所述,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在购买主体人员管理、劳务派遣用工和公益性岗位设置方面的法律框架,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进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鬼鬼

关于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人员招聘方面,《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基本条件,如年龄、健康状况等,并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方面,《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规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在设置公益性岗位方面,《就业促进法》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开发就业岗位,发展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政府可以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