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实践,经营性房屋出租方是否负有提供三相电的义务,关键在于**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和**实际用途需求**。以下是详细分析: 1. **法律原则:以合同约定为准(无强制要求)**:《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需确保租赁物在租赁期内符合约定的用途。但这并不意味着自动包含三相电等专项配置。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供电标准(如电压、相位),则默认视为无此义务。此时,承租人若因经营活动需要三相电,应主动提出并与房东协商补充条款。 2. **例外情况:合同有约定或承诺时构成义务**:如果租赁合同中写明“提供三相电”“满足商业用电需求”等条款,或者房东曾口头承诺并影响承租人签约决策(例如明确表示可支持设备运行),则出租方必须履约。若违反约定,承租人有权要求整改、赔偿损失甚至解除合同。 3. **实操难点与责任划分**:即使承租人单方面认为需要三相电,也不能直接认定房东有过错。例如,电力部门规定申请用电指标需基于产权证明,租房期间新增容量通常由房东配合办理手续,但费用分担仍需依据合同;部分案例显示,若合同仅笼统提及“水电正常供应”,法院可能倾向于认为普通民用照明已达标,不涵盖特殊工业用电改造。 综上所述,除非合同明确将三相电列为交付条件,否则出租方没有法定义务主动提供。建议承租人在签约前务必就特殊用电需求达成书面协议,避免后续纠纷。